2019年菲律宾《公司法》修订案正式实施,修订案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同时对企业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信息和电子邮件通知公司成员召开会议等内容做了规定,以此简化公司治理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因此企业家在菲律宾直接投资时,必须熟悉菲律宾《公司法》修订案中对于公司组织机构运作的规定,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做出相应调整,如此才能保证公司顺利运转。中菲两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是投资者在菲律宾投资时需重点予以关注的。菲律宾公司组织机构管理规则如图所示:

一、董事会组成与任免方式的差异
在董事会组成方面,菲律宾公司董事人数为5到15人,这方面与中国公司董事人数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为5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
在公司董事的任免方面,若要对某位董事进行罢免,菲律宾公司法规定必须在常规会议或是专门会议上投票,而且股份公司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非股份公司则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成员同意。而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罢免制度及其程序,一般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可以按一般的多数决原则来处理。
二、组织机构会议召开程序的差异
在股东会议方面,菲律宾公司法对股东常规会议进行了频率与地点的限制。频率上,常规会议必须每年举办一次,若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由董事会决定在每年四月份举行,并需要提前两周进行通知;地点上,股东会议必须是在公司主营业场所或是其所在的城市中召开。而我国在这方面,并未有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在董事会议方面,菲律宾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如无特殊规定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常规董事会议,且可以在任何地点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最迟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送达至每位董事。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地点并无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
三、重大事项决议表决差异
在重大事项决议的表决方面,菲律宾公司处置公司财产、公司进行合并,必须经持有公司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已发行尚未回购的股份的股东或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非股份公司)同意。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由持有半数以上的已发行尚未回购的股份的股东投票通过或半数以上成员(非股份公司)通过。而在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发行或增发债券方面,菲律宾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并且由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已发行尚未回购的股份的股东同意。与此相对,我国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特殊规定
一方面,菲律宾公司法硬性要求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秘书这一职位,但未强制要求监事会的存在。
另一方面,菲律宾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设立执行委员会这一内部机构。该机构由董事会负责设置,必须有不少于三名董事会的成员;其负责执行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但必须有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方能执行,特殊事项如应由股东同意的事项、董事成员空缺的补选、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即使有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执行委员会也不能执行,必须由股东会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相比我国《公司法》,菲律宾《公司法》篇幅较小,只有一百四十九条(我国《公司法》共两百一十八条),但这不意味着菲律宾对公司运营的管制更为宽松,其对某些事项的规定颇为具体,也存在与中国截然不同的特殊要求,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在菲运营的难度与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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