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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家公司组织机构运作差异对比指南-柬埔寨篇
发布时间: 2021-12-08

2020-11-27

相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柬埔寨至今还未颁布《公司法》,故公司的运营管理仅由《商事


企业法》进行规制。该法对商事活动规定较为宽松,企业营业形式可以包括个人、合伙


和公司等且注册资本标准较低。但是具体规定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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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差异

与中国相比,虽然柬埔寨《商事企业法》要求企业设立有股东会与董事会,但并未要求


企业设立监事会;同时柬埔寨《民法典》第62条又规定,所有法人必须设立至少一名监


事,监事由章程、股东或者董事会指定,但不得由董事和公司职员兼任,外部审计师可


兼任监事。由于二者规定不一致,故在实践中较少有公司设立监事。

二、董事会组成与任免方式差异

董事会组成方面,柬埔寨公众有限公司至少应有3名董事,私人有限公司应有一名或多


名董事,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则限定


为为3人至13人。任免方面,柬埔寨公司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其通过方式由章程规定


,而罢免须过半数股东同意;董事长则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出,由董事会董事以多数决


的方式投票罢免。

在董事任期上,若章程未对董事任期作出特别规定,董事任期为两年(中国规定为三年


),并可连选连任。

三、组织机构会议召开程序差异

召开董事会议方面,公司应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董事会,董事长及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


的董事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若章程未做特别规定,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必须达到法定


人数(过半数)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方面,公司董事应在公司成立后 12 个月内召开股东年度大会且可以随时


召开股东特别会议。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应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至50日内发给全体


股东、董事和审计员。股东会议法定人数由章程确定,无相关规定时,股东会议法定人


数应为半数股东以上。

与我国《公司法》相比,该规定存在两点差异:其一是在通知时间上我国要求必须是在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柬埔寨是提前20至50日)通知全体股东;其二是在召开条件上我国


并没有对出席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和持股比例作出规定。

四、决议表决方式差异

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以一人一票方式投票表决,当所有董事皆投票同意时,视为该项


决议获得董事会同意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则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需由参会股东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


方可生效;特别决议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股东通过时方可生效。在特别决议的范围


方面,柬埔寨与中国类似,都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或分


离列为特别决议事项,此外还规定必须由特别决议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及授权董事分


配公司财产和清偿公司债务的决定。

五、特殊规定

柬埔寨公司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经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签署同意,设立多个董事会


委员会来协助其完成任务。每个委员会应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委员会主要任


务是协助董事会完成各项事务,但并不包括:向股东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或细则、向股东


提议进行公司合并、向股东提议售卖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资产、向股东提议公司解散或


清算、宣布派发股息以及发行该公司的股份。

  总体来看,柬埔寨《商事企业法》与中国相比仍有较大区别,这就要求企业家在对


柬埔寨进行投资时必须摸清柬埔寨关于公司组织运作的法律规定。鼎峰东盟法商团队熟


悉柬埔寨公司运营的相关法律,能够为各企业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各位企业家如有需


要可与我们联系。

来源: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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